(六)特殊类装修工程,仅涉及消防设施变动的,但并没有结构专业,原建筑本身属于超限高层的(2000年以前的项目),是否还需要抗震办出具的超限审查意见?
答:在建设单位提供原建筑(含消防设计)的竣工图,原主体设计单位(或现设计单位)提供原设计荷载满足此次装修工程要求的承诺书,确保本次装修工程不涉及结构专业(未改动包括楼板在内的结构构件)的情况下,按《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操作细则》(沪建建管〔2020〕446号)第三条第三款第二项执行。
(七)对于“涉及消防设施变动的”是否有更详细的定义?
答: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第十四条中明确的特殊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装修工程外,其他装修工程涉及消防设施变动的,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改动室内消火栓系统”是指改动后造成系统的设计流量、设计压力或供水设施的改变;
2、“改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指改动后造成了系统的设计流量、设计压力或供水设施的改变,增加或调整报警阀组、水流指示器等主要组件的设置;
3、“改动气体灭火系统”是指系统保护的防护区、保护对象的改变而造成灭火设计参数、灭火剂类型及用量、控制方式等要求的变更;
4、“改动消防电气”是指改变消防用电负荷、供电方式,新增消防用电设备,新增设备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火灾报警系统组成、联动控制的调整,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电源及控制方式的改动;
5、“改动防排烟系统”是指改变防排烟的方式,防排烟设计参数调整,系统增加或减少排烟风机或正压送风机组,系统的排烟量及正压送风量改变造成风机或自然通风口的改动。
(八)涉及消防设施变动的特殊类装修工程需要由什么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接?
答:仅涉及消防设施变动的设计业务,应当由具备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或者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接;因结构变动、功能调整或者房屋立面改动引起的消防设施变动的特殊类装修工程,可以由具备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设计单位与具备其他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的联合体承接。涉及消防设施变动的施工业务,应当由具备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或者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接;因结构变动、功能调整或者房屋立面改动引起的消防设施变动的特殊类装修工程,可以由具备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与具备其他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的联合体承接。
涉及以下情形的,可由具备装饰装修专项设计资质的企业和具备建筑装修工程专业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接消防设施变动的设计业务和施工业务:
1、在消防设施变动中,不影响消防系统整体运行功能,仅涉及自动灭火系统喷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探测器(包括手动报警按钮、声光报警器、楼层显示器、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等)、室内消火栓箱、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具、机械排烟口或正压送风口的局部移位或少量数量增减,且不属于(住建部51号令)第十四条所列特殊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装修工程的,在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承诺“未改动消防设施系统,且未破坏原有消防设计原则”的前提下的涉及消防设施变动的特殊类装修工程。
2、对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中仅涉及室内墙面、顶棚和地面面层材料翻新的装饰装修工程,且满足所选用材料不低于原设计标准并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的。
(九)自2020年3月1日起在全市施行《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沪住建规范〔2020〕3号)。此节点是按照施工许可证申请为准还是以项目信息报送为准?
答:以项目信息报送为办理节点,2020年3月1日前已办理项目信息报送的项目,按照原流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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